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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政工程沟槽、基坑施工安全工作的倡议书
活动时间:2020-04-13查看次数:1132次

各会员单位:
近期,省内外连续发生市政工程沟槽、基坑施工塌方事故,为防患未然,切实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生命安全,避免财产损失,强化企业和行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发出如下倡议,提出如下举措建议:
一 、对沟槽、基坑施工安全引起足够重视
据统计,国内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中,沟槽、基坑施工事故占有较大比重,是影响市政建设发展的顽疾。各市政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沟槽、基坑施工安全事故预防,不断提高每一名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对沟槽、基坑施工安全事故的重视度、警惕性和安全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施工前准备工作
1、管线调查:依据管线综合图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检查井、地面管线标记等),采用探测仪器和人工挖探孔(沟)方式,摸清施工区域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形成列表台账(管线类型、规格、埋深、产权单位及联系人电话等)。
2、地质核查:采用人工或机械挖探孔方式进行地层核查,重点确定地层、水位是否与地勘报告相符。
3、地下构筑物、周边建筑等核查:确定与沟槽、基坑施工的关系,受施工影响程度等。
4、交通导改:严格划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范围,统一设置各种交通导改标志、隔离设置及夜间警示信号。
5、管线改移:管线采取改移、废弃拆除及悬挑保护等安全可行的措施。经废弃处理的管线或地下构筑物必须做好端头封堵处理,采用砖墙砌筑封堵及混凝土灌注处理,确保不发生涌水、透水、燃气和蒸汽泄漏事故。悬挑保护的管线保证其架设梁的刚度、强度及稳定性满足管线性能要求。
三、施工降排水
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现场环境状况,对降排水进行施工设计,选择降排水方法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对临近建(构)筑物的降排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降排水施工。 
3、现场施工排水,宜排入已建排水管渠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   
4、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漫流回渗,危及边坡稳定。 
5、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
6、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降排水设备,并宜设置备用电源,施工期间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
7、采用轻型井点、管井井点降水时,应进行降水效果检验,确认降水效果符合要求。降水后,通过观测井水位观测,确认水位符合施工设计规定,方可开挖沟槽或基坑。  
8、降排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或达到设计要求。
四、沟槽、基坑开挖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地面荷载、施工设备和沟槽、基坑周边环境等状况,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邻近建(构)筑物和施工安全的要求,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超过3米深的沟槽、基坑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超过5米深的沟槽、基坑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
2、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能满足施工机具的作业要求。  
3、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安设护栏并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4、沟槽、基坑支护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熟悉支护结构施工设计图纸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状况,掌握支护方法、设计要求和地下设施的位置、埋深等现状。
5、先开挖后支护的沟槽、基坑,支护必须紧跟挖土工序;先支护后开挖的沟槽、基坑,必须根据施工设计要求,确定开挖时间。 
6、在现状建(构)筑物附近进行桩基作业前,必须掌握其结构和基础情况,确认安全;机械作业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时,必须先对建(构)筑物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机械作业。   
7、施工过程中,严禁利用支护结构支搭作业平台、挂装起重设施等。 
8、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入沟槽、基坑作业。   
9、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当发现槽坑沿裂缝、沟槽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石,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0、当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和槽坑支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施工。 
11、深槽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对槽坑周边采取安全防护栏、警示牌、夜间红灯示警等安全措施。上下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其间距不宜大于50m,严禁攀登支护结构。  
12、拆除支护结构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中应与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13、严禁在松动危险土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需爆破时,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14、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五、施工监控 
1、开挖深度超过 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基坑开挖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现场情况自行进行监测。   
2、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 3 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边坡坡顶上。
3、从基坑边缘以外 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
4、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  
5、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6、深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7、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监测数据一般情况下按规定的时间反馈,遇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连续监测。  
8、基坑工程监测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2) 监测依据;(3)监测项目;(4) 测点布置;(5) 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6) 监测频率;(7) 监测报警值;(8)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9) 监测工作结论与建议。
六、检查监督
1、施工单位各层级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要尽职尽责,加大对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隐患排查要细致,整改要彻底,切实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源头防范。
    2、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现场监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监理规范和省监理工作规程,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按照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严格控制及监理巡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研究分析,采取措施及时排除,较大隐患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制定相应措施或方案,待批准后实施。
七、开展互查活动
施工单位逐步开展单位之间、项目部之间以查制度建立、“双重预防体系” 运行、机构完善、人员及责任落实、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措施落实、监督检查、隐患治理等情况为内容的互查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同志们,让我们携起手来,扎实工作,为做好我省市政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努力!
   
                                           山东省市政行业协会    

                                          2020年4月9日

来源: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